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
1。根据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审批已取消。
2。根据200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本文件中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凡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企业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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