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2009年10月16日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经2009年9月22日第1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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