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7]第52号

1997年10月28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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