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2024年4月30日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优质文化供给,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国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