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5号

2003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及出口退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2000]161号)停止执行后,对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运入海关监管库的国产棉花不予退税,待产品出口后,按现行退税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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