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173号

1999年4月9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辽宁、湖北、湖南、四川、海南、江西、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联证字[1999]第6号),经研究,现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可并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经济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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