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3]第12号 

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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