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266号

200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