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2010年2月5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