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此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

2010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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