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9]第136号

1999年7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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