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将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

2004年1月13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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