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87号

1999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有效性,总部在认真总结金税一期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借鉴国际上增值税稽核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并将根据《需求》制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计算机稽核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将《需求》摘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增值专用发票进销顶数据应严格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即:存根联数据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抵扣联数据从税务机关的认证子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今后将逐步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产生,不得使用录入器。

  二、  为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  掌握和使用企业的申报资料,总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需求》与修订后的申报办法是配套设计的,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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