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检字[1995]第1号

1995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是强化财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的基本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财政监督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机构的工作职权,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强化和完善财税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   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重大经济措施服务。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开展大检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动群众监督和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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