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4]第403号

2004年3月31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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