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6]第25号

1996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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