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68号

1999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第3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二、为切实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决定将列名钢铁企业由15家增加到27家,具体名单附后。

  三、在监管证书下发前,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