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59号

1999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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