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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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20号

1999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援外改革,支持援外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援外出口货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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