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08号

1999年6月1日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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