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678号 

2004年5月28日

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滇黔桂油气田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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