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47号
1997年6月10日
国家民委:
你委《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近期情况及优惠政策调整意见的报告》(民委(经)字[1996]265号)和《关于请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民委(经)字[1996]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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