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8]12号

1998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四章 额度管理
  第五章 印制管理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九章 审计管理
  第十章 储运管理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募办):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活动,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第三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是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额度申报和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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