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1998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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