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城字[1993]第671号

1993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运输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出租汽车、轮渡等)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是国家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行业。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城市经济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企业提供的客运服务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为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和轮渡企业创造必要的外部经营条件,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的要求,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使小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专线车(船)、游览车(船)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使企业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第四条 企业中的一切组织和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可以实行租赁制,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也可以试行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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