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7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①(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纺织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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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①根据1999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9]第13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本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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