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2001]179号

2001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我部对《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进行了部分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和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

  二、具有原勘察设计合一的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设计资质的行业,在换证时,应按新标准规定分别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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