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8号

1998年7月21日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9.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10.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11.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
  1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度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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