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7号

1998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承办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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