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工字[1986]第153号

1986年5月2日

  为了促使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实体。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必须坚持区别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手段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一部分下属单位转为集体所有,挖走国家财产和财政收入。

  二、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的初期,对集体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1.国营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应当合理作价,由集体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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