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

财预字[1986]第158号

1986年10月3日

  根据1985年8月15日我部发布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成立5年后,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目前,有的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对外承包公司已过5年免税期,开始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为防止预算收入级次错乱,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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