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预明电[1988]第4号

1988年10月8日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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