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财预字第60号

1988年11月9日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研究决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均暂实行五五分成,即两税收入,50%列入中央预算收入;50%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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