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1989]第15号

1989年4月1日

  根据1989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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