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1]第135号

1991年11月4日

  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将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按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预算级次如下:
  (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上石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海上石油外资企业和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的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其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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