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1992]财预字第96号

1992年9月21日

浙江、辽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沈阳、大连、青岛、武汉、重庆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经与试点地区研究确定,试点地区(除新疆外)今年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平时仍然按照现行办法缴库,年终决算时再按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比例清算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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