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对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凡有上交计划木材和利润任务的,仍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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