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字[1993]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对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名单,由各地大检查办公室在规定行业范围内提出,并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受托检查单位的面必须达到40%以上,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

地方受托检查中央单位,必须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开具的委托检查介绍信。没有持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不得进点检查。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由科长以上或会计师以上干部带队的检查组进点检查,统一对检查组查证落实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定案和处理,不得层层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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