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3]第79号

1993年12月8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国有企业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隐瞒、截留、偷漏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使企业少交税金或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特种基金)。

  1.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的,借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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