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第2号

1994年1月26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号主席令发布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根据有关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随文附发。  请转知所属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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