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字[1994]第4号

1994年2月14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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