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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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第23号

1994年6月7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后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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