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财政部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财检字[1994]第30号

1994年

  为了把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得更加扎实有效,使大检查在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宏观调控,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促进财税、价格改革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更大更好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商定,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今年的大检查主要分自查、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时间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15日结束。重点检查从10月16日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

  二、大检查的范围。自查期内,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并按规定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  要在自查面达到100%的前提下,确保自查质量,防止走过场。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中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有力量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安排一些重点检查户数。

  三、大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源大户,主要包括:

  生产汽油、柴油、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汽车轮胎等11类产品的企业和冶金、石油、电力等大中型工交企业及商业、物资供销企业;

  (二)外贸企业及具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

  (三)大型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企业集团;

  (四)金融、保险企业和证券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高消费娱乐场所及其他管理比较混乱的第三产业;

  (六)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

  (七)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或企业;

  (八)假冒民政、福利、校办、集体、联营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和单位。

  四、大检查的时限和内容。主要检查1994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3年发生的但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尤其是1994年以来执行新财税体制及物价政策中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具体包括: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二)偷漏各种税款和“两金”;

  (三)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发票或真票假开,搞大头小尾,从中偷漏税款;

  (四)不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擅自包税、减税、免税、退税,改变税率等减免税行为;

  (六)违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级次的规定,有意截留、侵占、隐瞒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

  (七)乱列成本费用,收支核算不实,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

  (八)私设“小金库”;

  (九)违反国家价格监审规定,随意提高粮、油、肉、蛋、禽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利用价格进行欺诈牟取暴利;

  (十)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和棉花流通领域中的乱涨价行为;

  (十一)公用事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以及乱罚款或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各项罚没收入;

  (十二)乱支乱用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