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文字[1995]第5号

1995年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自1992年制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以来,先后在全国28省(区、市)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工作,大部分地区将控制和节减行政费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行政费增长幅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有所缓和。实践证明,中央直接对省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有利于促进各地采取措施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有利于推动各地“逐级下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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