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2年8月20日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1992]财税字第16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2]财税字第88号

1982年6月29日

  对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放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都已有原则规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几个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从宽掌握,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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