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1982]第326号

1982年12月13日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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