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7月24日财政部《关于报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的函》(财法函[2002]4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1982]第348号

1982年1月7日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有关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中已规定免税的外,下列各项利息所得也可暂免所得税:
  1.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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