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第96号),此文已被修改,实际上已无效***)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已无效***)

建设部令[1995]第45号

1995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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