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84]第296号

1984年9月28日

  一、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①
  (三)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①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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