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1985]第110号

1985年5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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